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内容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39号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周雪梅 | |||
项目名称 |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项目简介 | 企业名称: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39号 机构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用人单位在职总人数895人,年产值7亿 行业类别: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制造 行业代码:C3544(制药专用设备制造) 生产产品及设计产能: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进行冻干制药 装备系统的生产,年产847台。 主要内容: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区内9幢建筑,呈南北两排分布,北侧一排从西到东依次布置为1层高的配电房、2层高的辅助栋和1层高的餐厅(辅助栋与餐厅为连体建筑);南侧一排从西到东依次布置为1层高的A厂房、主体2层局部5层的B厂房、1层高的空压机房、主体3层局部5层的C厂房、主体3层局部5层的D厂房(C厂房与D厂房为连体建筑,D厂房实验室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和1层高的门卫室。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 人员 | 时间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周雪梅 |
陈强、朱瑾 | 2019.6.25-2019.6.27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电焊烟尘、电焊弧光、臭氧、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三氧化铬、铝合金粉尘、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本项目除部分噪声外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均在规定限值内。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1.用人单位总体布局、生产工艺、职业健康检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设备布局、应急救援措施、辅助用室等方面符合要求;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方面部分符合要求。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及申报制度均已落实,职业病危害监测未完全落实。 综上所述,本报告认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应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以达到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的目的,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噪声超标整改 用人单位打磨操作位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为87.9dB(A),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属于噪声超标岗位。 若由于现有生产工艺决定无法安装有效的降噪措施,用人单位应优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并制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1)合理安排休息,减少岗位的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2)在噪声岗位工作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保护听觉器官。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偏移的复查人员,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的听力保护措施。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整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2)建筑卫生学 用人单位机加工车间CNC加工中心操作位、自动机械生产车间半成品组装操作位、包装技术车间包装线组装操作位、拓溥组装车间组装操作位、氩弧焊操作位、打磨操作位、爱瑞思组装车间组装操作位及氩弧焊操作位存在照度偏低的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对这些岗位的照明系统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进行重新设计安装,按标准值与检测值的相应倍数增加照明设备的功率,如不能实现则应加设移动式照明设备,使上诉岗位的照度符合300lx的相关标准。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一、《评价报告》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指导意见》(沪安监职安[2014]3号)相关基本要求,对项目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分析与检测,并对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了评价,评价结论客观,建议基本可行。 二、主要修改意见:1. 补充细化焊接、打磨、测试等操作位的作业方式、防护设施、个人防护配备的调查分析与评价;2. 细化防尘、防噪声、高温及应急救援措施的调查分析与评价;3. 补充历年工作场所检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人数等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4. 专家组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三、专家组同意该项目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原则同意《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评价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稿。 |